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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详情惠民经济开发区金融稳定专项资金(过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惠开管发〔2013〕31号
惠民经济开发区金融稳定专项资金
(过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开发区企业融资困难,改善企业融资环境,稳定金融秩序,支持企业发展,根据滨政办发〔2013〕25号文件精神,惠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设立“惠民经济开发区金融稳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过桥资金”)。为做好过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惠民经济开发区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在惠民经济开发区区域内依法设立并注册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四条 过桥资金管理应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稳健发展、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过桥资金的筹集应遵循“政策引导、社会参与、互助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过桥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其中,开发区财政引导资金1000万元左右,从市三角洲创发公司负责的市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中筹措1000万元;鼓励开发区辖区内企业积极参与,参与企业出资额为20万元—100万元。
第七条 过桥资金实行有偿占用。
(一)从市三角洲创发公司筹措的1000万元过桥资金按期交付利息。
(二)企业出资期限满一年期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不满一年期的,按银行活期存款计息。企业可自愿参与,自由退出。
第八条 过桥资金可分期筹措,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逐步增加规模。
第三章 使用规则
第九条 企业申请过桥资金,应在银行贷款到期之日15个工作日之前,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开发区过桥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使用市、县级过桥资金;出资企业申请过桥资金时,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条 借用过桥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无漏欠行为;
(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
(三)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资产负债率小于70%;
(四)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时至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借用过桥资金的书面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会计报表及相关的会计资料;
(四)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贷款银行续贷承诺书(保证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
(六)银行信用记录证明;
(七)按法律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二条 申请过桥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过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当期应归还银行借款额度的90%,单笔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
第十四条 过桥资金按照有偿使用原则收取资金使用费。
(一)出资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出资金额10倍,使用期在15天以内的(含15天),使用费标准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5倍;使用时间超过15天,在30天以内的,使用费标准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二)不是出资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使用时间在15天以内的(含15天),使用费标准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使用时间超过15天,在30天以内的,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财务顾问费。
(三)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逾期不还的视同挪作财政资金,365比分直播对拖欠资金额按每日加收1.5‰的罚息,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且取消该企业今后使用过桥资金的资格。
第四章 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惠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惠民经济开发区过桥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过桥资金的监督管理。
惠民经济开发区过桥资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惠民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惠民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惠民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惠民经济开发区招商局、惠民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惠民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惠民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惠民经济开发区过桥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惠民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承担过桥资金监管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续贷银行应适时出具“贷款银行续贷承诺函”,并对企业账户进行有效监管,确保过桥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惠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权惠民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过桥资金的具体运营和管理。
第十八条 惠民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应单独设立账户和会计账簿,专户存储、专帐管理过桥资金。
过桥资金业务享受风险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过桥资金收益的50%转为过桥资金风险准备金;其余50%转为惠民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专项业务收入。
过桥资金收益,根据使用费用收入扣除资金成本计算。
第五章 决策机制
第二十条 过桥资金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十一条 以下事项由惠民经济开发区过桥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并承担责任:
(一)动用风险准备金弥补过桥资金损失的;
(二)对过桥资金运作中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实施救助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扩大过桥资金规模或其他重大政策调整的。
以上情况由惠民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初审并提出建议,报惠民经济开发区过桥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因政策因素导致过桥资金运作发生亏损的,开发区财政应予以补助。
第六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惠民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应定期向惠民经济开发区过桥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过桥资金的运营情况,定期报送财务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失职、失察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行政、经济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
惠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